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

恬恬2019-12-17  22

问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考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详解】该40万元已由李方借给刘黎,刘黎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刘黎是该40万元的所有权人,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方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况,其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错。姜呈履约时对于李方将40万元出借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因此履行行为有效,C正确。李方将本应属于公司的钱借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利息为不当获利,平昌公司有权要求返还,D正确。【陷阱】(1)关于选项A和D的进一步探讨。关于A项,货币所有权和公司归入权是两个概念。货币以实际占有和持有为获得所有权的条件,不能等同于物权上的所有权归属。本题40万元的确应当归为公司利益,但是刘黎基于对40万元的实际占有(并且是善意的)而获得所有权。因此,A项前半句没有错,后半句也没有错,但是两者放在一起得出结论“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就有问题。同理,D项是基于公司归入权追回利息,依据是《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董事长的前提是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本题中设计的情形很容易被理解为属于《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本题情形仅属于董事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之一,答题时切勿将两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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