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 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

Loveyou2019-12-17  33

问题 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 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 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 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 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 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 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 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 4万元。合伙协 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 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 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 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 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 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 的法律关系为:( )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 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 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 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选项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甲因转让出 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 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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