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
书海库
2019-12-17
50
问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选项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7PjEKKKQ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保留金的返还通常的时点是()。
已知某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总额为8000万元,其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为65%,预
某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为500元/
某独立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中估计工程量为5000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的综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某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先后在不同时间发生了如下事件:因业主对隐蔽工程复检而导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合同。
某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为300元/台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金额,承包人
随机试题
生理状态下最主要的呼吸方式 A、鼻呼吸 B、胸式呼吸 C、腹式呼吸
企业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来规范自己,属于商品流通企业运行
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如下:年初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所有
下列哪一种不属于造字方法()。 A、象形B、指事C、会意D、假借
上述哪个方剂可用于治疗风痰上扰之眩晕、头痛A.半夏白术天麻汤B.九味羌活汤C.桂枝汤D.镇肝息风汤E.川芎茶调散
下列关于青霉素的叙述正确的是A:耐青霉素酶B:对G-菌作用强C:易引起过敏反应D:杀菌力弱E:毒性大
物业服务企业的子公司()。A:是独立法人B: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账目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并D: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部
共用题干 王先生,35岁,某研究所研究员,每月税前收入为7000元;张女士,31岁,股份制银行支行信贷员,每月税前收入为5000元,年终有20000元的...
共用题干 以下资料选自2009年7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公告。中国建筑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2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
下列关于借贷记账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B: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记账原理C: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