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刑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试分析: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3)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
(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果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
(5)该条规定之罪名与诈骗罪的区别.

选项

答案

解析(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是保险诈骗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这种情况下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别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是,应当定贪污罪,如果不是,应当定职务侵占罪. (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本案中个体户甲并不属于这三种人之一,从题目中也看不出与这三种人具有共犯关系,故甲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其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 (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但如果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果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由于其没有保险诈骗的故意,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5)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有三点:①犯罪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②侵犯客体不同.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③行为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罪有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前三种为故意编造事故(或事实),后两种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包括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4项规定)和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第5项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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