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

Freeti2019-12-17  24

问题 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 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颜某对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4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地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性质?为什么? (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3)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由谁支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在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承担的对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墓穴永久使用权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由于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约定有永久使用权的条款是无效的。此外,被告作为殡葬服务单位,也应当知道国家对该行业所作的规定,却与原告签订销售超大面积的墓穴永久使用合同,说明被告有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被告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韵利息应由被告支付。本案中,原告为华侨,且一直为该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被告作出说明,应认定其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归园公墓知道国家关于墓葬的要求,对合同无效存在违反诚信的过错,因此,原告因支付预付款而丧失该款在被告占有期间所应得利息系其签订无效合同而受的直接损失,应依法由被告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契约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除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外,不赔偿受损害人的预期利益,如利润等。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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