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3年6月,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董某、吕某二人于2011年4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金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2014年)2013年6月,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董某、吕某二人于2011年4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金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2‰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及法院判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法院可以作出允许少缴或者免缴社会抚养金的变更判决
B.本案诉讼属于共同诉讼
C.本案诉讼不以当事人申请复议为前置程序
D.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到2013年6月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期限,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

答案D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题中,若追缴社会抚养金的数额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2)选项B: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题中,董某和吕某均提起诉讼,为共同原告;(3)选项C: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选项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而缴纳社会抚养金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受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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