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书海库2019-12-17  32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选项 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答案BCD

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范围【详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A项中,张某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上述“(三)”规定的内容,故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B项郑某是以股东身份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C项中是秦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并不是秦某与公司的争议,公司只是协助处理;D项刘某是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并不是与公司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故BCD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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