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1年9月,A研究所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选派张某到B大学工程学院

书海库2020-05-20  29

问题 3、2011年9月,A研究所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选派张某到B大学工程学院进修博士学位。为此,双方订立了学习培训服务期协议,并约定学习期间由研究所发放张某的工资,报销寒暑假回单位的往返车船费,张某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张某取得学位证书后报销其进修费用,张某毕业后,其学位证书交由研究所代管,并在研究所服务满10年(之前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服务期未满,张某若调离研究所,则应向研究所赔偿进修费,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费用及利息,另按每未满一年服务期向研究所支付10000元违约金。2014年7月,张某如期毕业,如约回到研究所工作,研究所共向张某支付了学习培训费用、差旅费等合计82786元。  2015年,研究所进行改制,组建成立设计院。2015年12月31日,张某同研究所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张某应得39375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全部转为新改制后设计院的资本金,张某在原研究所的劳动权利义务由设计院承续。张某仍在改制后的设计院工作,但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3月31日,张某向该设计院请事假,从此离岗并到另外一家研究机构工作。2016年9月30日,该设计院人事部书面通知张某,由于其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累计达183天,设计院决定对张某予以除名,同时要求张某全面履行与原研究所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其培训费用等82786元,并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该设计院撤销上述支付违约金的决定。

选项 请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做出全面评析。(18分)

答案

解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在改制后的设计院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关系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中,研究所进行改制,组建成立设计院。张某同研究所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在原研究所的劳动权利义务由设计院承续。但张某仍在改制后的设计院工作,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在该设计院工作了三个月,张某向该设计院请事假后离岗。因此,张某与设计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例中,张某在离岗后到了另外一家研究机构工作,且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累计达183天,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园此,张某应按照约定向设计院偿还培训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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