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故意伤人案,检察院以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以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提出抗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检察院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胡某故意伤人案,检察院以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以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提出抗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检察院前后两次抗诉的对象和权限都不同
B.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法院可以自行审判,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C.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D.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同级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答案C

解析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此,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因此,两种抗诉的权限不同。故A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B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5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故C 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5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法解释》第38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故D 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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