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泵站土建工程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约定: (1)模板工程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摊入到相应混凝土单价...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某泵站土建工程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约定:


(1)模板工程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摊入到相应混凝土单价中;


(2)投标最高限价2800万元,投标最低限价2100万元;


(3)若签约合同低于投标最高限价的20%时,履约保证金由签约合同价的10%提高到15%;


(4)永久占地严格限定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施工用地范围内,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调整;


(6)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履约保证金担保。依据水利部现行定额及编制规定,某投标人编制了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如下。



投标截止后,该投标人发现排架混凝土单价分析时未摊入模板费用,以投标文件修改函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单价分析表,否则放弃本次投标。


问题:


1.指出招标文件约定中的不妥之处。


2.指出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中,A.B、C、D所代表的名称(或型号规格)。


3.若排架立模系数为0.8m2/m3,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综合单价的直接费有40元/m2。计算每m3排架C25混凝土相应模板直接费和摊入模板费用后排架C25混凝土单价直接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


4.对投标修改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的有关做法,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5.评标委员会能否要求投标人以投标文件澄清答复方式增加模板费用?说明理由。


选项

1.不妥之处一:投标最低限价2100万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不妥之处二:履约保证金由签约合同价的10%提高到15%。因为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不妥之处三: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负责。临时征地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但责任仍旧是发包人的。不妥之处四: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调整。合同进度计划可以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下调整。不妥之处五:工程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履约保证金担保。当履约保证金额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且发包人分析以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时,方可用履约保证金担保。


2.A代表工长,B代表C25,C代表其他直接费,D代表现场经费。


3.考虑排架立模系数时,0.8*40=32(元/3)),混凝土单价直接费=32+274.82=306.82(元)。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不可以,只能对费用清单中有不明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澄清且不得修改其实质性内容,所以不能增加费用。


答案

解析<P>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标文件的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P>
<P>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提供施工场地是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特殊条件下,临时征地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但责任仍旧是发包人的。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施工进度计划是可以调整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P>
<P>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项目直接费以及单价分析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规定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组成。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还有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本题中混凝土型号是C25。人工均划分为工长、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四个档次。</P>
<P>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混凝土单价直接费的计算。考虑排架立模系数时,0.8*40=32(元/<sup>3</sup>),混凝土单价直接费=32+274.82=306.82(元)。</P>
<P>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投标文件的撤回与修改。</P>
<P>《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P>
<P>本案例第5问主要考查评标时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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