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 2008年9月16日下午,A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甲客

恬恬2019-12-17  24

问题 <P>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P><P>2008年9月16日下午,A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甲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客30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在一拐弯处,驾驶一辆大货车的王某因疲劳驾驶,与正常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入山谷,造成5人死亡(包括客车司机李某),1 8人受伤,王某自己也受了重伤,客车、货车均报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几日后,该市的保险公司在处理该保险业务时发现:(1)甲客运公司于2008年1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投保时李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顾某,顾某于2008年5月20日病故,李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李某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张某和一个女儿小李,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李某生前欠客运公司2000元。李某死后,客运公司、李某的弟弟、李某的妻子张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2)甲客运公司曾为该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甲客运公司从责任人王某处获得赔偿2万元,现以实际损失15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且甲客运公司将报废了的客车进行拆卸,把有用的零部件拆卖给了一汽车修理厂,得款3万元。(3)有父子两人刘某、小刘(5岁)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刘某曾经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小刘,另外曾为小刘购买了死亡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史某(小刘的母亲);又查明,事故发生前几日,史某在一次保险宣传活动中,为刘某、小刘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还未来得及告知刘某和小刘。(4)梁某也是在车祸中丧生的一人,其投了人身意外保险,但轻信自己不会发生意外,没有交付第二期保费,至2008年9月16日已逾期61天。事故发生的当天早上,其妻正好路过保险公司,并到保险公司补交了保险费。(5)王某为其货车也投了20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但几日前王某与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货车卖给罗某,但尚未交付,约定2008年9月20日交付。</P><P>【问题】</P><P>1.保险公司因李某意外死亡而应付的保险金2万元,应该归谁所有?</P><P>2.对于甲客运公司要求15万元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P><P>3.对于刘某所购买的2份保险及其妻史某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P><P>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P><P>5.保险公司对于王某为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应如何理赔?为什么?</P><P>6.若王某已于9月15日将货车交付给罗某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P>

选项

答案

解析<P>1.保险金应该归李某的妻子张某及其女儿所有。因为她们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受益人顾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同时李某的妻子张某应以该财产向甲客运公司偿还2000元债务。</P><P>2.保险公司首先要确认15万元的损失是否属实,然后根据规定减除甲客运公司从王某处获得的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剩下的1 3万元进行理赔。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赔偿客车损失保险金后,客车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客运公司无权处理该客车,所以对客运公司拆卖该客车所得价款保险公司可予以扣减。因此甲客运公司不能获得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实际仅应赔偿10万元。</P><P>3.(1)对于刘某为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推定受益人小刘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刘某的遗产,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P><P>(2)对于刘某为小刘所购买的死亡保险合同,合同有效。小刘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史某。</P><P>(3)对于史某为刘某购买的保险,史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该赔偿金。因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史某为刘某投保,刘某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指定受益人。该赔偿金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史某作为继承人之一依法继承刘某的遗产。</P><P>对于史某为小刘购买的保险,史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保险赔偿金。因为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史某为其指定受益。</P><P>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在梁某死亡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恢复。</P><P>5.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货车损失20万元,而不是赔偿罗某。因为王某仍然是该货车的所有权人,对该货车享有保险利益。</P><P>6.保险公司应赔偿罗某货车损失20万元。因为交付后罗某成为货车的所有权人,王某通知保险公司后,罗某便承继了王某的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的权利义务。</P><P>本题意在考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赔付,重点考查保险利益、受益人的确定、代位权的行使、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这都是《保险法》中的高频考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作了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涉及保险受益人时,要注意应首先确定该保险合同有无适格的受益人,若有,则根据给定的信息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从而确定保险金的归属;若无,则该保险赔偿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关系。涉及代位权时要明确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中还存在例外,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请考生务必注意。涉及死亡保险合同时,注意《保险法》第33、34条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要求,同时注意《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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