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

Loveyou2020-05-20  52

问题 ABC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12月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重新认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从事电子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2016年4月,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1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下列资料: 1.2015年度相关资料 (1)基本情况:2015年度公司取得含税收入5850万元,实现利润850万元,纳税调增项目为:业务招待费17.2万元,纳税调减项目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50+17.2-500=367.2(万元),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367.2×25%=91.8(万元)。 (2)具体涉税问题: ①在审查有关账目时,发现每个季度末“财务费用”借方都有一笔红字冲转,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5年向各地销售电子设备,部分购买方没有及时付款,ABC公司向欠款的购买方按季收取所欠货款的利息,全年合计14万元,企业每季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  贷:财务费用                  ××× ②2015年5月,以公司自己生产制造的电子设备1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对外投资。该公司财务部门将该批电子设备依其生产成本116万元全部结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6万元  贷:库存商品                   116万元 ③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43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500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了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14年累计未抵扣完的广告费120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 2.2016年一季度相关资料 (1)1月18日为了奖励公司研发部门学科带头人李某,兑现年终奖,奖励给李某价值18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产权办理在李某名下,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李某每月工资1万元,已按税法规定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公司规定有关年终奖涉及税款均由公司替员工负担。 (2)2月8日,企业将一台旧设备处置,取得收入100万元。该设备于2011年购进,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3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万元   累计折旧                   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万元

选项 要求: (1)按照所给资料顺序,指出公司存在的纳税问题。 (2)分别计算各年度应补(退)税款。(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作出2016年度相关调账处理。

答案

解析1.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 (1)2015年度业务: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作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4÷(1+17%)×17%=2.03(万元),同时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调减2.03万元。 ②自产电子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确认相应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中未确认收入,未计算增值税,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缴增值税=180×17%=30.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16=64(万元)。 ③业务招待费调整正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5850÷1.17+180=518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43×60%=25.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5180×5‰=25.9(万元),应纳税调整增加:43-25.8=17.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度发生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可在本年度未超过部分中税前扣除,企业未作纳税调减。应纳税调整减少:5180×15%-(700+50)=27(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多加计扣除,多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500×50%=250(万元),应纳税调减250万元。 ④因补缴增值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15%税率缴纳。 (2)2016年度业务: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算应补(退)税额: (1)2015年度应补(退)税额: ①应补增值税=14÷1.17×17%+180×17%=2.03+30.6=32.63(万元) ②应补城建税=32.63×7%=2.28(万元) ③应补教育费附加=32.63×3%=0.98(万元) ④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32.63×2%=0.65(万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850-2.03+64+17.2(业务招待费)-27(广告宣传费)-250-(2.28+0.98+0.65)=648.2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48.26×15%=97.24(万元)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91.8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97.24-91.8=5.17(万元)。 (2)2016年度应补(退)税额: ①实物奖励给职工个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80000÷12=15000(元),适用25%税率,速算扣除数1005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00-1005)÷(1-25%)=23866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38660×25%-1005=58660(元)。 ②销售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应补缴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14.53×7%=1.02(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53×3%=0.44(万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4×2%=0.29(万元) 3.2016年度账务调整: 处置旧设备的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2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万元        ——应交城建税           1.02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44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29万元 计提个人所得税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6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8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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