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内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admin2020-12-24  7

问题 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内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已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维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绝。
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已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3)已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3)已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目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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