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

书海库2019-12-17  14

问题 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

答案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注册申请、转让及在先使用权。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的行为构成商标抢注,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受5年时间的限制,驰名商标除外,而题目未交代被抢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以A项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同时注册“香香”商标,果汁和碳酸饮料属于类似商品,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所以B项正确。《商标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本题即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申请注册一个“香香”商标,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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