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

免费考试题库2020-05-20  19

问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冒用乙的姓名办卡、用卡,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所以A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办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名誉,所以B错误。信用权目前不存在,所以C错误。银行没有审查出身份证与本人的不符,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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