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

shuhaiku2019-12-17  11

问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解析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题中不涉及《合同法》第68条规定适用不要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没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中,不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C项错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抵销。或者种类、品质虽不相同,但双方机构一致,也可抵销。本题中,彩电、手机性质不同,且并未指明达成抵销合意,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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