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5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5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7年5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3/4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100万元;
  (2)发生开发成本共305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
  (4)2019年该商品房竣工验收,9月到12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盘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取得含税收入1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③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为( )万元。

选项 A.672.73
B.523.81
C.400.00
D.308.26

答案D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建造的新房,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计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0-4000×3÷4)÷(1+9%)×9%=908.26(万元) 该商品房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0(万元) 该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908.26-600=308.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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