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

Loveyou2019-12-17  43

问题 ★★ 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买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选项

答案D

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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