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区的居民企业甲2018年核算的会计利润为1600万元,税务师事务所在对

恬恬2019-12-17  17

问题 位于北京市区的居民企业甲2018年核算的会计利润为1600万元,税务师事务所在对甲企业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下列涉税事项:(1)技术转让收入800万元,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2)投资收益中含从A国取得税后收益折合人民币(下同)70万元,已按照A国的相关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从B国取得税后投资收益60万元,已在B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考虑预提所得税且该企业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3)该企业在十一黄金周为促销打折,将一批市场不含税价为100万元的商品按八折对外销售;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已知该商品的成本为20万元;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20贷:库存商品20(4)当年通过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地震灾区捐款250万元。已知:甲企业当期无留抵税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甲企业2018年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选项 A.3B.3.75C.4.25D.5.65

答案B

解析在A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70/(1-30%)×25%=25(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企业所得税=70/(1-30%)×30%=30(万元),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不需要在我国补税;从B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60/(1-20%)×25%=18.75(万元),在B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0/(1-20%)×20%=1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所以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18.75-15=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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