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Loveyou2019-12-17  18

问题 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选项 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应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D、出售蔬菜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答案D

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顾客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而不得拒绝。因此,C项行为违法。该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本题A、B项的店堂告示内容都是无效的。D项中食品价格经常变化属于经营者随行就市的行为,并不违反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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