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

Loveyou2019-12-17  15

问题 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如果同德公司在给甲银行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将该写字楼出卖给同喜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同德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C、因为已经登记,甲银行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D、甲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

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C8Vl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