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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Loveyou
2019-12-17
75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
ABD
解析
《高法解释》第25 条第2 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 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 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 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 选项正确。D 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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