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

Loveyou2019-12-17  13

问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 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 货款400万元。若保健品公司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主体有()。A.大南公司 B.饮料公司C.保健品公司 D.大北公司

选项

答案ACD

解析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可见,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 债权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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