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 1

昕玥2019-12-17  34

问题 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 100 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 50 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 A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 C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P108、 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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