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某案进行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人身和其住处进行了搜查,查

恬恬2019-12-17  21

问题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某案进行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人身和其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了不少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侦查人员在决定扣押这些物品、文件时,由于其数量众多,侦查人员会同在场见证人,将其装入密封袋中,但并未开列清单,言明待回到公安机关后查验清楚后再开。同时,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来往邮件、电报很有可能与犯罪有关,遂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对于公安人员的做法,以下哪个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在搜查时扣押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出示扣押证B: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查验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D: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答案A

解析【考点】扣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据此,查封、扣押不需出示查封证、扣押证。查封、扣押如在搜查中进行的,应出示搜查证,在拘留、逮捕中进行的,出示拘留、逮捕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B项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C、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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