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12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

书海库2020-05-20  4

问题 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12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卡宴轿车质押给乙,甲应于4月1日向乙交付轿车。4月1日甲交付轿车时,未将备胎、工具箱和外置导航仪交付给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B.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4月1日生效C.乙的质权自4月1日设立D.乙对备胎、工具箱及外置导航仪享有质权

选项

答案A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主物设立质权的,若从物未随质物移转占有的,则质权效力不及于从物,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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