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

Freeti2019-12-17  15

问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选项

答案AC

解析A、C考点:夫妻财产制度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B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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