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

题库总管2019-12-17  17

问题 201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3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并且B公司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C公司为A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8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委托某中介机构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购置海外私人游艇。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以A公司、“宜房贷”和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宜房贷”平台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挪用资金部分的清偿责任。  (4)C公司作为保证人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3)“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是否可以将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并说明理由。  5)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并说明理由。  6)法院是否必须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 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 并说明理由。  8)如果A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D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同日A公司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S项目担保D银行的贷款本息。那么债权人B公司与D银行如何就S项目优先受偿

选项

答案

解析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B公司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52亿元(2-2×24%=1.52亿元)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分)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由于逾期利率未约定,因此应采用借期内利率24%计算,此时已经达到了24%的标准,若再计算违约金,此时总计年利率超过了24%,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2分)  3)“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宜房贷”平台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的是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2分)  4)B公司是否可以将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可以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2分)  5)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并说明理由。 答案: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9.3.5-2019.9.5。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分)  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9.3.5-2019.9.5.(1分)  6)法院是否必须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 并说明理由。 答案: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分)  7)B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不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债权人B公司应当先就S项目优先受偿,不足的方可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2分)  8)如果A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D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同日A公司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S项目担保D银行的贷款本息。那么债权人B公司与D银行如何就S项目优先受偿 答案: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B公司登记在先,因此B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D银行的抵押权。  其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D银行的债权先到期,但抵押权顺序在后,因此D银行就S项目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就B公司债权额之外的部分优先受偿。(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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