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

shuhaiku2020-05-20  12

问题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器设备已经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次日由乙公司转让于他。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则人民法院应当:( )A.裁定中止执行B.判决机器设备为丙公司所有C.裁定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D.裁定驳回丙公司的执行异议

选项

答案CD

解析因为转让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是恶意的,因而认定其无效。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而如果审查认为其成立的,则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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