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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
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
书海库
2020-05-20
11
问题
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仅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双方各自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问由何机构进行管辖?3.若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协议有效,买方不服,欲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对该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可否?4.若买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卖方应当何时向法院主张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或裁或审"的原则,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该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不予受理所适用的文书应当为裁定。本案法院运用判决方式错误。2.若一方向仲裁委员会,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3.不可。法院只有在仲裁委员会未对协议效力进行认定时,方有权管辖;若仲裁委员会已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则无论该认定如何,已为终局裁判,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得重新进行认定。4.买方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卖方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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