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

shuhaiku2020-05-20  17

问题 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选项

答案AB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船员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在船舶优先权范围之内。《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可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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