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收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

书海库2020-05-20  26

问题 关于要约收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B. 收购人2014年11月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2015年1月发布取消收购的公告,收购人2015年12月可以收购同一公司 C. 部分要约是向部分股东发出的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D. 自愿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0%

选项

答案A

解析A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42条第2款规定,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B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C项,第23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D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DM8p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