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

Loveyou2019-12-17  20

问题 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2年10月贾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在追究贾某刑事责任时,贾某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25000元B.39000元C.14000元D.30000元

选项

答案D

解析【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贾某对和许某共同犯罪的25000元负责任。同时数额的计算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作为标准。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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