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二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tikufree2019-12-17  24

问题 下列有关二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以迳行裁判B.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上诉请求,一律不予审理C.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D.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案件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上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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