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 万,约定2017 年12 月1 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

Freeti2019-12-17  14

问题 甲向乙借款50 万,约定2017 年12 月1 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的评价,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乙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 年的做法是有效的B.如果甲届期不还款,乙发微信催促甲还款,此时诉讼时效中断C.如果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仅这一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D.如果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向甲主张债权后,会导致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97 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017 年10 月1 日《民法总则》生效,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为3 年,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为2 年,所以A 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③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所以除非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否则虽然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所以C 的说法不全面,不当选;④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D 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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