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

shuhaiku2019-12-17  29

问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A:该协议无效B:该协议有效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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