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 1 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

Loveyou2019-12-17  16

问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 1 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 20 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 8000 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 1台,价款为 19.5 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 4000 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 5000 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 4000 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 5 000 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 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价格 5000 元买入,双方对该利益的归属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主张取得差价款。(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 4000 元不合法。根据规定,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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