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

Freeti2020-05-20  15

问题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选项

答案BCD

解析A选项中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最富特色的内容之一,不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A选项中的管辖也是行政诉讼最富特殊性的,如一般地域管辖,永远有管辖权的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不是"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这两项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所以A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而选项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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