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3600 ㎡的职工住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3600 ㎡的职工住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 年10 月16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 年9 月30 曰:
工期总日历天数:330 天(扣除春节放假16 天)。
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3.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玖万元(¥6 890 000. 00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为签约合同价5%;
(2)暂列金额为签约合同价5%。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4.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采用内部竟聘方式确定。
5.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顺序作为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履行过程屮另行约定的除外)。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本合同价款除如下约定外,不得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调整相应分项工程价款。
2.合同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期(50 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 系列改用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 如有应如何修改
2.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简述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承发包双方的处理程序。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问题1: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工期总日历天数约定不妥,应按日历天数约定,不扣除节假日时间。 (2)工程质量为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妥,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一定比例不妥。应约定人民币金额。 (4)承包人在开工前采用内部竟聘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不妥。应明确为投标文件中拟订的项目经理。如果项目经理人选发生变动,应该征得监理人和(或)甲方同意。 (5)针对工程量变化幅度和材料上涨幅度调整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妥。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全面约定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的内容和调整方法。 (6)工程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时间不妥。 (7)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妥。“基木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8)质量保修期(50 年)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保温工程为5 年;其它工程(水、电、装修等)为2 年或2 期. (9)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于14 天内进行核实,核实后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不妥。在补充协议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工期和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 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己被犮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双方应商签补充合同协议,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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