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共同设立了甲有限合伙企业,张、王为普通合伙人,李、赵为有限合伙人。

恬恬2019-12-17  29

问题 张、王、李、赵共同设立了甲有限合伙企业,张、王为普通合伙人,李、赵为有限合伙人。3月3日,甲企业向建设银行借款10万元。4月4日,刘、马二人分别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加入该企业;5月5日,张、李二人分别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6月6日,王、赵二人退伙。7月7日,甲企业欠建设银行的10万元到期。对于该笔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王、刘、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赵以其从甲企业分回的财产承担责任B.张、李、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王、赵二人不承担责任C.张、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赵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刘、马不承担责任D.张、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赵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刘、马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1)刘、马: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张、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王、赵: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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