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

tikufree2019-12-17  37

问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甲公司还向丙银行提供了保证人戊公司,戊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丙银行与甲公司、戊公司亦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偿还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丙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丙银行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2项抗辩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2)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①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第1项抗辩成立。因为在共同担保的情境下,除另有约定外,如果物的担保由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②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第2项抗辩不成立。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3)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4)乙公司无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EyDE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