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

tikufree2019-12-17  23

问题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

答案B

解析【考点】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详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甲用乙的借记卡购物,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B项正确。乙将借记卡交给甲保管,而且背面还写有密码,但甲代为保管的并非借记卡名下的钱财,而只是借记卡本身,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对人使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则构成盗窃罪。甲用借记卡购物,属于对人使用,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AC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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