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市招标采购中心受该市粮食局委托,就其所需的粮食输送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内容:
登高输送机共1 2台,其中抛粮机为6台;平面输送机共35台。备件要求如下:
(1)卖方推荐为安装和试运所需的备品备件(需另行报价);
(2)卖方推荐为保证安全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需另行报价);
(3)买方为安装和试运随整套设备购买备品备件(需另行报价);
(4)买方为运行2年随整套设备购买备品备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为投标设备生产厂家;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通过M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备案要求。
三、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 1 3年2月28日起,每天上午8:30~11: 30,下午13: 00~16: 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至M市招标采购中心领取。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一概不退。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M市招标采购中心(M市南岛北路48号三楼)。
四、投标有关信息:
投标截止时间:201 3年3月20日下午1 3: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M市招标采购中心。
投标文件接收人:李先生。
五、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 1 3年3月20日下午13: 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M市招标采购中心开标室。
3月8日,招标人在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打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用。
评标过程中,经过技术澄清,投标人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澄清询问了随机备品备件价格,并根据各投标人商务澄清回复的情况对备品备件价格进行了调整,形成了评标价格。
【问题】
1.本案例中备品备件采用的报价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2.为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招标文件中应如何制定备品备件的报价条款?
3.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是否完整并予以说明?
4.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各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
1.(1)案例中备品备件采用的报价方式不合理。
(2)理由: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货范围,本案例仅在招标文件中对2年随整套设备购买的备品备件提出了要求,没有明确供货范围。其他备件情况要求也不明确,虽然要求投标人对备品备件进行报价,但并没有指出哪部分计入其投标总价,对评标统一报价范围造成了困难。另外,向投标人发出询问了随机备品备件价格的澄清,无异于允许投标人二次报价,各投标人会根据自身所处的形势对此进行调整,违反了招标一次性报价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规。
2.为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招标文件中在制定备品备件的报价条款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1)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备品备件的报价方式,甚至忽略了其报价是否计入投标总价,而评标委员会就此向各投标人提出的澄清,则为投标人调整投标报价提供了方便。所以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明确供货和报价范围,编制统一价格表,如编制投标报价汇总表,如表4 -7 -41所示。
表4 -7-41 投标报价汇总表
(2)在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人供货范围和报价不清问题,需依据招标文件统一供货范围,同时注意,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商务澄清过程中不允许投标人更改报价。
3.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具体表现在:
(1)没有公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投标人无法就招标项目相关事宜及时地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取得联系。
(2)没有公布招标项目的性质。本案例中,应该在招标公告中将政府采购项目性质予以公布。
4.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须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规定。本案例中,要求投标人领取澄清和修改文件是在3月8日,而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 3年3月20日下午13: 30,与法规中的时间要求不符;且形式也不符合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