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共有甲、乙、丙和丁四家潜在

恬恬2020-05-20  22

问题 <P>广州市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共有甲、乙、丙和丁四家潜在投标人。该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 5日打电话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甲、乙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甲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乙则一直到开标前2日才来领取。开标时,投标人甲、乙分别当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随后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 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招标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P><P>【问题】</P><P>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P><P>2.投标人甲、乙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P>

选项 <P>1.(1)本案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问题。</P><P>(2)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承载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承载内容的形式。</P><P>本案例中,招标人增加了报价范围,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P><P>招标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P><P>①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 5日前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部分相关具体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例中,招标人采用电话逐一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P><P>②甲、乙之外的投标人都已经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了澄清与修改文件,投标人甲在投标截止时间1 5日前也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乙的问题上存在问题,违反了《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规定。</P><P>2.(1)投标人甲的投诉得不到支持。</P><P>理由: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传真给了甲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不存在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的情形。申请投诉理由不成立,因此投诉得不到支持。</P><P>(2)投标人乙的投诉能得到支持。</P><P>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P><P>本案例中,招标人的行为使投标人乙在开标前2日才得到澄清与修改文件,实质上影响了评标结果,所以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受理投标人乙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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