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中午,王某伙同张某前往嘉定区江桥镇封杨路附近,张某对途经的被害人罗某谎称捡到钻戒,而王某则假扮失主在附近四处寻找。王某寻找无果后离开后,张某便谎称钻戒价值不菲,提出跟被害人瓜分钻戒,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品,由此骗得被害人金项链1条、足金吊坠1枚、手机1部,共计7029元。同年10月22日、29日,王某又通过假装捡到钻戒,并由张某扮演失主寻找无果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得两外两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等共计2万8千余元。
(事实一)
原来,1978年3月出生的王某系该县居民,初中文化,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2年6月8日21时许,王某在其所住的某公司家属院一楼道内捡到何某的钱包,见钱包内除2500元外,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便到ATM取款机上试着取现,结果竟能取出钱来,兴奋的他在一时贪念的驱使下,最终共提取出现金1万元来拿回了家。(事实二)
事实上,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2011年12月3日被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四次,行政处罚一次,他虽然多次因为盗窃罪入狱,可仍不思悔改,又于2013年12月28日在邯郸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检票口,趁K599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的人民币32.1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民警追问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一、事实二的犯罪事实。(事实三)
问题:
1.事实一中王某和张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2.事实二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3.事实三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1.王某、张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构成共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因此此处王某即使盗窃了32.1元,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理分析】
1.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
2.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考点,虽然知识点涉及的理论较多,但由于是重点、常考点,一般考生已经非常熟悉了,所以本题要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难度不是非常大。关于二罪是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是否成立牵连关系,对一些考生来说也没有问题。就本题来看,对事实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论处断的处罚规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一罪。
3.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