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

书海库2019-12-17  17

问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l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选项

答案C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虽然在甲立遗嘱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遗嘱生效时(即甲死亡时),丙已参加工作并具有了劳动能力。依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故乙可以因遗嘱而获得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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