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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
共用题干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
shuhaiku
2019-12-17
58
问题
共用题干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15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根据案例回答32~36题。
选项
甲为给乙治病借的2万元钱,应视为()。A:甲的个人债务B:乙的个人债务C:甲乙的共同债务D:名为甲的债务,实为乙的债务
答案
C
解析
甲为给乙治病借的2万元钱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小卖部是甲以个人名义开办的,但是是用家庭积蓄开办,其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甲送给侄子的5千元是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虽已成年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丙已年满20周岁,且在接受大学教育,甲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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