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

Freeti2020-05-20  23

问题 <P>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开始招标,规定于某日上午9:00在某地点集合后,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采用的组织程序如下:</P><P>(1)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地点集合。上午9:00,招标人对已到场人员进行查核,逐一点名,发现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还没有到达集合地点。通过电话方式与这两个潜在投标人进行沟通之后确认他们大约10分钟可以到达,于是招标人征求已经到场的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后,将出发时间延长20分钟。</P><P>(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P><P>(3)组织现场踏勘,招标人带领潜在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踏勘,同时按照准备好的内容向大家进行介绍。其中一名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中发现有两个污水井,便询问招标人该污水井及相应管道是否需要保护。招标人明确告诉该投标人需要保护,因其为市政污水干管。其他潜在投标人就各自的疑问分别进行询问,招标人针对每个问题进行了澄清或说明。随后结束了现场踏勘。</P><P>(4)招标人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发给了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P><P>(5)现场踏勘结束后3日,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表示在上次现场踏勘过程中对有些内容未做仔细察看,希望允许其再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同时也希望招标人就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和解答。招标人对此表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在招标人的组织下进行了第二次现场踏勘。</P><P>【问题】</P><P>1.第一步中,招标人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P><P>2.第三步中,招标人的组织过程是否充分?说明理由。</P><P>3.第五步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中的两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P>

选项 <P>1.第一步招标人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做法不正确,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规定。</P><P>2.第三步中,招标人的准备不充分,没有将本次招标涉及的现场条件进行一个完整的介绍,没有安排好一个统一的路线。比如案例中潜在投标人询问的污水井、污水管道问题等,就属于该类问题。此外,为了保证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介绍的信息,招标人的介绍应针对参加了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介绍,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P><P>3.第五步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中的两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不正确,其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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