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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
Freeti
2020-05-20
24
问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选项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发现生效裁判具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时,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甲公司的诉讼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消灭,丁公司继承了甲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合并前甲公司发生的诉讼,发现有法定的再审事由的,可以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因此,丁公司才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但案外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属于第三人的范畴,本案中的丁公司是当事人,而不是案外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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