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真题)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 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 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2004年真题)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
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
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厂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第三项,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的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巨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对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甲伪造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所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并骗取50万元的定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丙、丁是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和丙、丁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丙、丁保管、经手国有银行资金的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抢劫事实,将100万元巨款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2)对于甲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目的是为合同诈骗提供方便,显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手段行为,合同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原则的,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甲的贪污行为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综合测试对常见罪的认定与处罚等问题。其中包括: (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其中,如果忽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就容易错定成“诈骗罪”。在说明理由部分,也容易忽视合同诈骗特有的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对方当事人钱财;“扰乱市场秩序”。 (2)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原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典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数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形之一,择一重罪处断,即以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3)贪污罪及其共犯的认定。第三项犯罪事实的难点在于:第一,“内外勾结”贪污或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的认定。通常根据利用职务便利的“内部”人员即有身份人的行为性质认定整个共同犯罪的性质。本例中银行工作人员丙、丁利用了职务便利,所以应当根据丙,丁的行为性质确定共同犯罪性质。第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要点在于身份不同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所以丙、丁的行为性质属于贪污罪。该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定性为贪污罪。第三,“外部人员”甲即没有特殊身份的人与丙、丁勾结,利用丙、丁职务便利共同犯罪的,以有身份人即丙、丁的贪污罪共犯论处。 (4)特殊自首的认定。本题得分要领在于,不仅能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情节,而且能简要回答出认定的理由。仅认定结论正确的得分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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